公司辞退员工未告知原因被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法院判赔3万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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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先生是被告公司的程序员,在上班时他突然收到公司发送的离职证明,要求其离职,但未告知任何原因。刘先生因莫名被辞退,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,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。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提起诉讼。7月28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,海淀法院经审理,认定被告公司辞退刘先生缺乏依据,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
被告公司诉称,刘先生在项目测试时没有发现程序问题,导致项目延迟上线,被客户投诉,属于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,公司才通知刘先生离职,其公司是合法辞退,无需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。

刘先生辩称,首先,他在测试项目中正常履职,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严重失职行为;其次,公司直接发邮件通知其离职,载明“附件是你的离职证明,离职是无条件的,请尽快归还公司工卡,办理离职手续。”并未告知其任何离职原因,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,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公司通知刘先生离职,其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合同具备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。被告公司向刘先生发送的邮件中,仅显示其公司单方通知刘先生离职,并未告知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。被告公司未证明刘先生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,单方将刘先生辞退,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。宣判后,被告公司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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